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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及立法资料|中德私法

罗士安 中德私法研究 2022-10-05

罗士安* 著

张双根** 译


《德国民法典》之产生历史,习惯上均视其肇始于所谓的《米克维尔 - 拉斯克法(lexMiquel-Lasker)》。其原因在于,随议员米克维尔与拉斯克法所提议的该项立法获得通过,随后予以修订并于18731220日生效的帝国宪法,赋予德意志帝国自此以后对全部民法领域之事务,享有立法权限。***1874年初,联邦参议院(Bundesrat)任命设立预备委员会(Vorkommission),以确立法典编篡工作的计划与方法。而民法典立法工作的正式开张,却始于1874622日成立的第一起草委员会(1. Kommission)。第一起草委员会之成员,主要由法官与政府部级官员组成,但也包括两名法学教授,即温德夏伊德Windscheid)与罗特Roth)。第一起草委员会首先接受了预备委员会的建议,就民法典的五编,各任命一名编篡人。[1]各编篡人之任务,在于研究并汇集整理德国以及国外法律制度中行之有效的法律,进而提出《预草案》[2]。各编篡人所提出的《预草案》,就构成了第一起草委员会于1881年至1887年所进行的[立法]审议活动的基础,并在此审议基础上形成《德国民法典一草》(1. Entwurf ,简称E I),[3]1888年公布。

 

《德国民法典一草》发表后,即遭到各方面的公开批评,从而导致1890年底成立第二起草委员会,以对《德国民法典一草》进行修改。经过几年的讨论与修订,第二起草委员会于1895年提交《德国民法典二草》(2. Entwurf ,简称E II[4][帝国]立法机关对民法典的审议工作,即以此次草案为基础。审议工作先在联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联邦参议院司法委员会在略事修改后,形成《德国民法典三草》(3. Entwurf ,简称E III***,并由帝国总理大臣于1896117日提交帝国国会审议。国会就该草案在所有的重要内容/制度上均予同意,仅集中讨论了若干细节问题,且主要体现于社团法与婚姻法领域。1896818日经帝国皇帝签署,《德国民法典》于190011日最终生效。

 

然而,对《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中的立法资料,长期以来并未有系统全面的整理,为公众所知的也仅是其中的一部分。1888年所出版的《德国民法典一草》的所谓《立法理由书(Motive)》,共有五卷,汇集第一起草委员会就该草案各项条文的重要立法理由。[5]但是,该《立法理由书》并非由第一起草委员会各委员自己所撰写,亦未经各委员所认可,实际上是由第一起草委员会的辅助工作人员/助手人员所汇集,并且所依据的,是并未公开发表的各编篡人就各《预草案》所提出的编篡理由,以及手写体的——同样未公开发表的——第一起草委员会各次会议的《立法会议记录》。除此之外,各界对《德国民法典一草》的批评意见,帝国司法局于1890-1891年也汇集出版。[6]

 

反之,就第二起草委员会的审议与讨论活动,并未出版所谓的《立法理由书》,而是在《德国民法典二草》发表后,才印刷出版了第二起草委员会各次会议的《立法会议记录》。[7]除此之外,公众所能接触的资料,尚有与《德国民法典三草》一起提交帝国国会审议的《呈文(Denkschrift)》[8],以及记录帝国国会各专题会议的不同资料。

 

《德国民法典》公布后对其产生历史的研究,鉴于上述原因,在文献来源上也就主要集中于第一起草委员会的《立法理由书》与第二起草委员会的《立法会议记录》。1899年,本诺·穆格丹(Benno Mugdan氏又将这两部资料合编一处。[9]至于《德国民法典》的其他立法资料,只是到了20世纪80年代以后,才得以与公众见面。其居功阙伟者,乃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Horst Heinrich Jakobs维尔纳·舒伯特(Werner Schubert两位教授。二位教授将原来仅留存于打字稿或手写稿,并且仅收藏于极有限的图书馆甚或根本无从查找的其他立法资料,整理编辑后予以出版。其中舒伯特教授自1980年以来,先后整理出版了民法典各编之编篡人为第一起草委员会所起草的各草案,以及各编篡人就其各草案所附加的极为详尽的起草理由。[10]雅科布斯教授与舒伯特教授在1978年至2002年间,又共同整理出版了所有其他的立法资料,共计十六卷。[11]在该部汇编中,不仅详尽收录《德国民法典》每一条文在立法过程的每一阶段的立法资料,而且在其他大量资料之外,首次全部收录此前尚未公开的第一起草委员会的《立法会议记录》,从而两个起草委员会的《立法会议记录》,现均已出版面世。[12]



* 罗士安,德国明斯特大学教授。

** 张双根,北京大学法学教授。

*** 此段历史,亦可参阅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十九世纪德国民法科学与立法》,王娜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0页以下。——译者注。

[1] 详言之:总则编之编篡人为部级官员(Ministerialrat格布哈特Gebhard);债法编之编篡人为符腾堡州参议院主席·库贝尔(vonKübel;物权法编之编篡人为普鲁士高等法庭庭长(Obertribunalsrat约霍沃(Johow;亲属法编之编篡人为策勒上诉法院院长普朗克(Planck;继承法编之编篡人为巴伐利亚部级官员·施密特(von Schmitt

[2] 亦称《部分/分编草案(Teilentwürfe)》,德语中常用的缩略语“TE”,即由此而来,故而缩略语“TE-SachR”,即指约霍沃所编篡的《物权法预草案》。

[3] 全称为:《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由联邦参议院所任命之委员会起草》,1888年。

[4] 全称为:《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二读——由修订委员会决议通过》,1894年。

***卡尔·拉伦茨(参见氏著:《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邵建东、程建英、徐国建、谢怀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7页)称之为“帝国国会法律草案”,查其原文为“Reichtstagsvorlage”。经函征罗士安博士,博士认为该二名称均正确,在德语文献中可互用。——译者注。

[5] 即:《关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的立法理由》,共五卷,1888年。

[6] 即:《关于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之鉴定意见汇集》,帝国司法局整编,共六卷,1890-1891年。

[7] 即:《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草案二读委员会会议记录》,受帝国司法局之委托由阿希莱斯(Achilles格布哈特(Gebhard施潘(Spahn整编,共7卷,1897-1899年。

[8] 即:《民法典草案(三草)之呈文》,见于:1895/96年度帝国国会会议议题,第87号;此外亦可参见古藤塔格(Guttentag)出版社与利布曼(Liebmann)出版社所出版的各版本。

[9] 即:本诺·穆格丹(Benno Mugdan编辑:《德意志帝国民法典资料总汇》,共五卷,1899年。

[10] 维尔纳·舒伯特(Werner Schubert编辑:《各编篡人为第一起草委员会起草民法典所提出的草案》,共十五卷,1980年以后陆续出版。

[11] 霍尔斯特·海因里希·雅科布斯(HorstHeinrich Jakobs维尔纳·舒伯特(WernerSchubert编辑:《民法典立法审议中未公开资料的体系汇编》,共十六卷,1978-2002年。

[12] 有鉴于此,此后第一起草委员会之《立法会议记录》应简称为“Prot. I”,而第二起草委员会之《立法会议记录》应简称为“Prot. II”,以便区分。因此,此前文献所称的《立法会议记录(Protokollen)》,也就仅指第二起草委员会之《立法会议记录》。




《中德私法研究》法典专题

 

法典基础:

萨维尼|论我辈从事立法与法学之禀赋(袁治杰 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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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科·贝伦茨|《德国民法典》中的私法——其法典编纂史、与基本权的关系及其古典共和宪法思想基础(吴香香 译 田士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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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士安|《德国民法典》:立法过程及立法资料(张双根 译)

 

法典体例:

恩斯特·齐特尔曼|民法总则的价值(王洪亮 译 田士永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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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莱赛尔|未来民法典总则中法人的一般条款(张怀岭 译)

德国民法人格与名誉保护新规则法草案(王洪亮 译)


民商关系:

扬·彼得·施密特|单一法典 (殷安军 译 纪海龙 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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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法典:

赖纳·舒尔茨|欧洲私法与现行欧洲共同体法(王剑一 译 张彤 校)

张彤|欧洲民法典/原则可能性结构说明草案——特别是从第一编到第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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